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督察指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落實文物保護管理責任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經費、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不可移動文物管理機構、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提高火災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十五條不可移動文物管理機構、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配備防盜、防破壞、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
承擔文物安全直接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