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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
| 2025年09月18日 10時52分 忻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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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逐級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逐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風險隱患排查整治預防機制和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預警防范體系。 因氣象、地震、地質等自然災害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出現安全隱患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搶救、保護措施,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地下文物價值評估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將地下埋藏的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區域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施行。(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盧相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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