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有關單位應當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
第九條對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不可移動文物的系統性保護,遵循文物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單點保護與集群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確保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動態管理機制,將文物普查、專項調查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中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及時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