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全國的國有館藏文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域內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調撥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館藏文物。
第五十五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文化創意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通過借用、交換、在線展覽等方式,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為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有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接待人數并向社會公布,采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