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全面掌握文物資源及保護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第十五條國家支持和規范文物價值挖掘闡釋,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發展研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
第十六條 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創新傳播方式,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營造自覺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知識的宣傳報道,并依法對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參觀游覽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文物保護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鼓勵開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國家加大考古、修繕、修復等文物保護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