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養老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11月25日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養老機構冒用醫療機構名義進行宣傳
當事人的大廳、食堂、服務臺等多處標示“某市區第二人民醫院醫養結合護理院”字樣,就餐場所懸掛“某市第二人民醫院醫養康復醫院”標識。經查,該中心與某市第二人民醫院合作設立的醫養結合護理院執業許可證已過期,此后未再取得相關資質,導致老年人及家屬誤認其具備康復護理職能,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50000元罰款。
案件中,養老機構冒用醫療機構名義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對其服務能力產生錯誤認知,侵害老年人權益,擾亂養老服務市場秩序。該案警示養老機構完善內部管理、規范宣傳行為,推動養老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夸大治療價值,侵害辨識能力較弱的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
當事人在某平臺直播間“金書亦說健康”銷售沙棘凍干粉和枕頭,消費人群主要為老年人,通過直播賺取傭金,在直播時宣稱沙棘凍干粉可以“促進傷口愈合”,枕頭具備“緩解頸椎病”等功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40000元罰款。
案件中,不法商家緊盯老年消費者健康需求,借線上銷售受眾廣泛特點,在直播間虛構沙棘凍干粉及枕頭功效、夸大治療價值,侵害辨識能力較弱的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起到規范直播活動、引導樹立合法經營理念的作用。
對老年人虛構治療效果,借機推薦調理服務
當事人的店員當面指導老人用微信掃描該店廣告單二維碼,并將廣告信息轉發300人以上微信群。廣告內容為“專業調理中耳炎、過敏性鼻炎、鼻竇炎、鼻息肉,不打針,不手術,不戴助聽器,只要有1%的音感,還你一個有聲的世界,寧靜的夜晚”等,廣告內容含疾病治療功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6000元罰款。
當事人采用“不打針,不手術”等保證性承諾,利用老年消費者追求健康長壽的心理,對老年人虛構治療效果,借機推薦調理服務,擾亂養老服務市場秩序。當事人未履行廣告審核義務,導致出現違法廣告,警示養老服務經營者必須嚴守法律底線,誠信宣傳。
違法發布藥品廣告,慫恿廣大消費者過量購買藥品
當事人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十周年慶酬賓活動,宣傳網頁顯示有“奧美拉唑買三得四,前列閉爾通栓買二得三;9.9元搶購區: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人工牛黃甲硝唑膠囊、二甲雙胍緩釋片”等字樣的廣告,構成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處方藥廣告,并以買藥品贈藥品的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對某些藥品“買幾得幾”作出隱性“熱銷、搶購”的暗示,慫恿消費者過量使用藥品的違法廣告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規。考慮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立即整改,并系初次違法,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在公眾號上發布處方藥廣告,并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違法發布藥品廣告,慫恿廣大消費者過量購買藥品,是對公眾尤其是老年人用藥安全的漠視,侵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益,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此類案件的查辦警示藥品經營者堅守合規底線、互聯網平臺履行監管義務,推動醫藥行業朝著以公眾用藥安全為核心的健康方向發展。
向養老中心收取電費,未執行居民生活類電價
當事人在2020年9月到2025年4月期間,向榆社縣中醫院醫養結合養老中心收取電費時,未執行居民生活類電價,違反山西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的通知》規定。原因為,該養老中心2020年8月增加養老服務業務后,未向供電公司申報電價變更。當事人于自查發現該問題后,主動整改并啟動退費程序,截至2025年8月1日立案時,已將多收電費94879.77元全額退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鑒于當事人能主動自查自糾,在案件調查前已消除違法后果,全額退費,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供電企業不執行政府對養老機構電價優惠政策,增加了養老機構運營成本,壓縮了用于養老服務等方面的投入,影響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提升與可持續運營。本案的查辦有效推動政府對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優惠政策落實落地,保障老年人權益,推動養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養老服務機構不按規定標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當事人在執法人員前期已提醒其公示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價格的情況下,仍未公示其提供的服務項目價格。當事人吳某承認,2025年4月開業期間,執法人員曾提醒其規范經營行為,及時公示服務價格,后因業務繁忙,當事人對入住老人僅口頭告知服務價格,忽視了服務價格公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規。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1000元罰款。
養老服務機構不按規定標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侵犯消費者價格知情權,會導致低價誘騙消費者高價進行結算等價格欺詐行為發生。當事人從業時間短,積極糾正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最高可處5000元罰款,對當事人處1000元罰款,體現“過罰相當”原則。本案查辦旨在警示養老服務機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強化價格自律,依法誠信經營。
食堂使用過期調味品
當事人經營的食堂為社區非營利性組織,只為社區老人及殘疾困難人群提供餐飲服務,其食堂后廚存放并使用過期“豪吉雞精”“佰特排骨精復合調味粉”“王守義十三香燒烤調味料”“傲廚彩色朱古針”等調味品,當事人承認因管理疏漏導致。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規,應予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過期食品,并處5000元罰款。
案件不僅糾正了違法行為,還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現場教育養老機構自覺守法。本案例也對周邊養老機構食堂起到警示與教育作用,促進其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切實保障老年人的飲食安全。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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