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租房管理,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天津市近日修訂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在2011年出臺的原辦法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旨在更好地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
辦法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申請與承租、配租管理、使用與退出等章節。其中,總則明確辦法適用于全市域的公租房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規定了市、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以及公租房房源、資金的籌集途徑。規劃與建設章節明確了公租房項目的規劃建設要求、房屋設計建設標準和配套設施建設標準,強調新建公租房應當符合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標準。
在申請與承租方面,辦法明確公租房承租條件由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提出并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同時規定了公租房的申請和審核流程。配租管理章節明確了公租房的配租流程、租金水平,規定區級房源主要面向本區符合條件家庭,實施輪候期保障,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優先安排公租房。使用與退出章節則對配租后的房屋使用管理、年審核查、續租退租、租金使用管理以及違規處理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據悉,本次修訂重點提升了居住品質,明確新建公租房應當根據本市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套型建筑面積和戶型設計。同時,動態調整承租條件,將準入條件、續租條件統稱為承租條件,并簡化辦理程序,規定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在資格審核時不再核查收入、財產情況。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合理輪候期制度,申請家庭在5年輪候期內連續申請但未獲配租的,可以直接配租公租房,并進一步加強了租后管理,建立完善公租房年審制度,細化續租審核,明確不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應當騰退公租房。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