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郭致杰)一份名為《資產管理服務合同》的協議,約定住房租賃企業無論房屋是否租出,都需向房主支付固定收益。法院認定,這實質是房屋租賃合同,而非企業聲稱的“委托合同”。
1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召開涉住房租賃企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記者獲悉,2022年1月至2025年11月,該院共審理涉住房租賃企業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566件,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其中,部分企業使用“名實不符”的合同文本引發的法律性質爭議,成為糾紛主要成因之一。
會上公布的一則典型案例顯示,房主沈某與某住房租賃企業簽訂了《資產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沈某授權住房租賃企業將其住宅供他人居住、使用,住房租賃企業向沈某支付固定租金收益。后企業以“委托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權為由停止付款并主張解約。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約定了固定租金收益,符合“出租方將租賃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的基本屬性,最終認定雙方為房屋租賃法律關系,駁回了企業基于委托合同關系提出的抗辯。
“實踐中,部分企業借《委托管理協議》《資產管理服務合同》等模糊合同性質,意圖主張‘任意解除權’。”北京三中院副院長朱平明確指出了兩類合同核心差異,“房屋租賃關系中,產權人獲相對固定對價,房屋即便空置,住房租賃企業也須依約交租;委托合同關系中,住房租賃企業向產權人收取傭金或中介費,而租賃合同關系建立在產權人與租客之間,產權人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并自行承擔房屋空置期租金損失。”
除合同性質問題外,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的房屋不適租占比25%,租賃合同約定不明導致合同履行產生矛盾占比10%,格式條款侵權、押金未納入監管賬戶、超期轉租等亦是糾紛高發區。數據顯示,住房租賃企業作為上訴方的案件占比達53%。
針對市場亂象,監管持續加碼。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二級巡視員龐瑞敬介紹,通過大力推進企業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北京市簽約監管銀行的租賃企業達800余家,已有54.8萬筆租賃合同的17.1億元納入監管。同時,通過強化企業備案動態監管、發布風險警示名單、優化投訴調解流程等多措并舉,不斷提升行業治理水平。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