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西城區法院召開涉欺詐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發布會,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商家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可主張三倍索賠。在一起案件中,商家在促銷活動中,虛構商家之前的原價,構成欺詐行為,被判賠償消費者三倍錢款。
西城區法院在發布會上介紹,消費者維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常見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類是消費者認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可主張十倍索賠;另一類是消費者認為商家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主張三倍索賠。
昨天發布會上通報了一些欺詐消費者的典型案例。原告方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絡專賣店中購買了20盒某品牌化妝品,購物頁面顯示原價為每盒299元,促銷折后價為每盒99元,原告方某實際支付貨款共計1980元。后方某以商家虛構原價為由,主張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將商家訴至西城區法院。
西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促銷活動中,虛構原價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屬于價格欺詐。關于“原價”的定義,國家法規中規定,“原價”為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的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案件審理過程中,商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所宣稱的“原價每盒299元”的價格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價”,故西城區法院確認商家在銷售該化妝品時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判令方某向商家退貨,商家退還給方某貨款1980元,賠償方某三倍于價格的錢款5940元,并承擔訴訟費。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李某在某網店購買了70盒某品牌牙膏,網店在購物頁面中宣稱牙膏“清火、止血止痛、殺菌消炎、清熱解毒、有效改善牙齦發炎”等內容。李某以商家虛假宣傳為由,主張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應予三倍賠償。
西城區法院認為,《廣告法》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牙膏的廣告語違背法律規定。故法院認定商家存在欺詐,判決原告向商家退貨,商家向原告退款并給予三倍賠償。(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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